以下內容為您講解有關商標質押時的法律問題,介紹質押的概念和相關的法律規定。
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商標專用權的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作為標的而設定質權對債權予以擔保的一項法律制度,從性質上而言,商標專用權的質押屬于權利質押。
一、設定商標專用權質押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五條(三)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
二、商標專用權質押質權人和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通過質押,質權人可以收取質押商標的許可使用費。在商標專用權出質前,出質人同他人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其效力不因商標專用權的出質而喪失,被許可使用人仍有權繼續使用。如果許可使用費于商標專用權出質時尚未收取的,質權人有權收取該許可使用費。質權人也可以取得出質人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專用權的同意權。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八十條規定,在知識產權出質之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過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同時,質權人應承擔相應的義務,諸如不得擅自處分、使用設質的商標。質權人不得以其質權人的地位,擅自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的出質的商標專用權;允許出質人或被許可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依據在先權利優于在后權利的一般原則,商標專用權人在出質前已經開始使用設質商標或者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其使用不因出質而受影響,但應在原有范圍內使用;被擔保債權因清償、抵銷等原因消滅后,質權人應協助出質人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質押登記。
出質人在質押中享有的權利相對較少而主要是承擔相關的義務,如采取積極措施和行動善意地維護商標專用權的存續。質押期間,出質人必須辦理有關繳費和續展等手續使商標專用權正常存在,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已經質押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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